【江苏政府热线】江苏政府出台就业再就业政策 拓展就业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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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旨在指导江苏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4日正式出台。该《意见》从2006年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据悉,与《意见》相配套的其他八个文件,也将在近期陆续出台。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与我省三年前的政策相比,《意见》提出的“新三年”就业再就业政策突出了十大方面的变化。变化一:《再就业优惠证》全省通用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说,以往下岗失业人员在南京市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到省内其他城市创业或就业时派不上用场,不能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意见》对此进行了统筹,明确今后《再就业优惠证》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证人员在本省内异地流动就业的,凭证就能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同时,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依法严处。
变化二:扩大重点援助就业人员范围
今后三年继续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说,《意见》确定的就业困难对象不仅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还扩大到以下几类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
变化三:被征地农民享受“就业扶持”
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今后也能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扶助政策。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说,根据《意见》,我省对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这部分农民可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的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当地的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000元~2000元一次性安排划出,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市确定。
变化四:小额贷款提高到5万元
《意见》提出,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转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变化五:按比例减免税费调整为依次减免
我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意见》在各项税费减免政策方面进行了调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岗失业人员,在规定限额内由原来的按一定比例减免调整为依次减免,依次减免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同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变化六:社保补贴扩大到生育和工伤保险
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意见》提出,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两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说,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由原来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扩大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五项保险费用来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变化七:毕业生创业免收三大类收费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为扶持新增劳动力就业,省政府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和青年见习制度。今后,我省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各地也要制定专门的青年就业促进计划,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同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选择确定一批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毕业生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见习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发给见习青年一定的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市确定。
变化八:免费介绍、培训民工可享受补贴
职业介绍方面,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等三类人员,《意见》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凭其免费提供服务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就业证明,按国家和省明确的收费标准给予补贴。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为他们提供免费培训的,可按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段予以补贴。
变化九: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专项登记
我省提出,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被征地农民也要实行就业、失业专项登记制度,而且要单列进行统计。完善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实现就业的新增劳动力进行就业登记,对未能就业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和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在有条件的市、县开展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试点。
变化十:农民工失业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意见》还对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险制度做出了规定:对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于英杰)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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