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上级是什么|公务员将可让上级撤销错误命令 退休制度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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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根据会议议程,本次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议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公务员法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等。会议首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议案,听取委员长会议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就解释草案作了说明。李飞说,根据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在行政长官五年任期届满前出现缺位的情况下,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新的行政长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长官未任满的剩余任期。
4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这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就首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新华社记者马占成摄
公务员法草案
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报告了公务员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后争取通过。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就首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周正庆说,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证券法的呼声比较高。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3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开展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
香港基本法解释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解释草案,法工委负责人就草案作说明
中央政府期望修改特首产生办法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李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作说明时说,根据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在行政长官五年任期届满前出现缺位的情况下,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新的行政长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长官未任满的剩余任期。
新行政长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长官剩余任期李飞在解释草案说明中说,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以及香港基法附件一的规定,在行政长官五年任期届满前出现缺位的情况下,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新的行政长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长官未任满的剩余任期。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区成立后的头十年内,是按两个五年任期的行政长官来安排的,即只能产生任期各五年的第一任、第二任行政长官,其任期不应超过2007年。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200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2007年以后如有需要可以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循序渐进的适当修改,如果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中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修改,则那时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要依届时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来确定。
中央政府期望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修改李飞最后说,当前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正就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何修改进行广泛的公众咨询。香港广大公众对在原有基础上通过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适当修改从而按照新的方式选举第三任行政长官充满着期待。中央政府也真诚地期望在香港各界人士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体现香港民主进程的进一步的修改。按照立法原意明确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原行政长官未完成的剩余任期,使得在2007年香港特区可以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循序渐进地发展香港的民主,从而逐步创造条件向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迈进。
证券法修订草案
证券法修改无关股权分置
该法修订起草工作小组负责人称,股权分置是政策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沈路涛 张旭东邹声文张宗堂)备受社会人士瞩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我国股市上存在的“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但解决股权分置并不属于证券法修订调整范围之内,因为股权分置问题与证券法修改无关。
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证券法修订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许健24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现行证券法本就是一个‘全流通’概念的法,因此,此次证券法修订根本不存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导致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自2001年以来延续至今的股市大跌,有着深层次多种复杂原因,其中“股权分置”问题空前凸显,成为股市发展绕不过去的一个难题。
“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国情遗留的政策问题,不是个法律问题。”许健说:“我们注意到,社会上一些人士曾期望借此次证券法的修改,来解决中国股市股权分置问题,但他们没有仔细研究,解决股权分置并不属于证券法修订调整范围之内,因为股权分置问题与证券法修改无关。”
公务员法草案
公务员法草案
“二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解释该草案
公务员对上级错误决定可说“不”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沈路涛邹声文张旭东张宗堂)公务员这一概念该如何定义?公务员要不要绝对服从上级?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要不要不与企业挂钩?公务员职位如何做出分类?公务员退休年龄能否有所变化?……就这些公务员乃至全社会最为关心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24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一一作了解答。
经过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修改,我国首部关于公务员管理、与数百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法律有望交付表决,正式浮出水面。
上级决定错误公务员可说“不”
专家认为,草案原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过于绝对
公务员要不要绝对服从上级?对于草案原来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过程中曾引起不同看法。
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胡光宝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公务员工资水平不与企业挂钩
部分人大常委建议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差距
草案原来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企业人员的层级比较少;企业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做到基本平衡。
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这一条规定中“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句删去。
草案原来还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对此,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国家应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的待遇。还有委员建议,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属地原则。
胡光宝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上述意见认为,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本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各方面对现行工资制度提出的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逐步加以解决。
现行退休制度不作变动
该制度符合现阶段公务员队伍实际情况
原草案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应当退休。但草案对公务员的具体退休年龄未作规定。
对此,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专家提出,退休年龄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于如何规定退休年龄,有不同的意见。
胡光宝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目前社会就业压力很大,现行的退休制度符合现阶段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建议对草案上述规定以不作修改较为稳妥。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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